常委办〔2009〕43号摘要
1、在项目引进中发挥重要作用,包括引荐联系、项目落实、合作合资等,项目投产并开始纳税后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7‰给予奖励,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,
2、县内工业企业,在其新办企业财政贴补政策到期后,引进县外资金、且一次性增加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,从项目建成之日起,以该企业历年上缴的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最高年度为基数,五年内企业上缴增值税、所得税超过基数以上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,由县财政给予50%的奖励。